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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健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十字弓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健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十字弓1支,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十字弓1支,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扣案之刀械(十字弓)1支,弓臂長約22公分、弓身長約37公分,為具有發射箭矢之機械原理,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8年12月9日桃警保字第1080084631號函檢附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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