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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伍肆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駿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9年度毒偵字第4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2544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屬違禁物,除鑑驗用罄者外,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國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1年1月6日新戒所衛字第1110700008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111年1月6日釋放通知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含袋重0.2544公克),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109偵-0844號)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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