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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威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威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723號簽結在案,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沾有海洛因之香菸1支,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13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5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另犯本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之時間,均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723號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204號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編號2所示之香菸1支,經送鑑驗,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海洛因1包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粉末1 包(驗前毛重0.4846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9日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09DH-434號) 2 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9日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09DH-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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