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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並諭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淡黃色結晶塊5包(驗餘總淨重43.5849公克,併同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及白色結晶塊陸包(驗餘總淨重13.9230公克,併同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6只)均沒收銷燬。
惟被告於本院判決確定前之同年12月1日死亡,本院對被告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因其已死亡,無從對其送達,該判決無從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又扣案之淡黃色結晶塊共5袋(淨重10.4550公克,取樣0.0429公克,餘重43.5849公克)、白色結晶塊6袋(淨重13.9438公克,取樣0.0208公克,餘重13.923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自均係違禁物無疑。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43.5849公克)及其包裝袋5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驗餘淨重13.9230公克)及其包裝袋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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