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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成偉
徐甄甄
陳玠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成偉、徐甄甄、陳玠安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3310號不起訴確定。
而該案所查扣之毒品咖啡包147包(總毛重855.03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推估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共34.82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故被告持有上開毒品咖啡包之行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而構成犯罪,爰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純質淨重達一定重量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鍾成偉、徐甄甄、陳玠安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驗,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硝甲西泮、芬納西泮及微量硝西泮成分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7日刑鑑字第1100036563號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3310號卷第407頁)1紙在卷可按。
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係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一事,亦屬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沒收之。
至本件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47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包裝袋應與其上毒品殘渣亦應視為整體毒品之一部,而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備註 1 淡黃色粉末131包(驗前總淨重635.90公克,驗餘總淨重635.06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31.79公克,併同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31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芬納西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7日刑鑑字第1100036563號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3310號卷第407頁) 2 淡黃色粉末8包(驗前總淨重40.67公克,驗餘總淨重39.60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2.03公克,併同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芬納西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7日刑鑑字第1100036563號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3310號卷第407頁) 3 淡黃色粉末8包(驗前總淨重33.60公克,驗餘總淨重31.17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1.00公克,併同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只)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7日刑鑑字第1100036563號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3310號卷第4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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