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487,202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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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生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446號、第5964號、第8873號、毒偵緝字第275號、第276號、第277號、第278號、第2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及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屬違禁物而未處理,有相關證據可佐,請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甚詳。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吸管,均屬被告所有,經送驗鑑定認均含有如附表編號1、2、4「檢出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雖經被告否認為其所有,然係於被告於110年5月20日晚間8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獲時3公尺距離處所尋得,經送驗鑑定認含有如附表編號3「檢出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且現均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

又被告上開案件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446號、第5964號、第8873號、毒偵緝字第275號、第276號、第277號、第278號、第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均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是第一、二級毒品既不問何人所有,應沒收銷燬之,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之違禁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送驗數量 檢出結果 備註 驗餘數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包 10.67公克(淨重) 海洛因成分 109年度毒偵字第6999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76號) 10.65公克(淨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4.4595公克(毛重)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4488公克(毛重)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0.3138公克(毛重) 海洛因成分 109年度毒偵字第7697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77號) 0.3026公克(毛重)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0.2339公克(淨重) 海洛因成分 110年度毒偵字第4446號 0.2320公克(淨重) 4 削尖吸管 1支 0.5287(毛重) 海洛因成分 110年度毒偵字第5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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