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家豪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9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家豪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9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檢驗,認上開物品依所附產品外包裝標示,皆為含有尼古丁等成分之電子菸油,該等產品倘使用於人體,則皆應以藥品列管,而藥品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有該署109年4月8日FDA研字第1090009406號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均係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在卷。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1.RELX悅刻霧化煙彈(桃氣烏龍味)27盒。
2.RELX悅刻霧化煙彈(綠豆冰棒味)21盒。
3.RELX悅刻霧化煙彈(冰鎮西瓜味)21盒。
4.RELX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味)10盒。
5.RELX悅刻霧化煙彈(醉愛藍莓味)3盒。
6.RELX悅刻霧化煙彈(熱帶水果味)2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