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62,2022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聞世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聞世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檢察官撤銷,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1.07公克),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自民國109年5月20日起至110年11月19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15頁)。

㈡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1.07公克,淨重0.8807公克),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09DH-030;

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59號卷,第41、43、85、97頁)。

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袋毛重1.07公克,淨重0.8807公克;
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 盛裝左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