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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佐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及緩起訴處分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附表所示鑑定單位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公克) 毒品成分 鑑定單位 證據名稱及頁碼 結晶 1包 含袋毛重:0.46 淨 重:0.2499 鑑驗取用:0.0019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⒈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83頁) 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29-33頁) ⒊扣押物品照片(同上卷第41頁) ⒋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08偵-1390,同上卷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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