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79,2022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24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瑜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24721號、第25530號及第26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再卷可稽。

而扣案之手指虎1枝,經送鑑定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圖例及其要件,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款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許家瑜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4721號、第25530號及第26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

又該案查扣之手指虎1 枝,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扣案之手指虎1 枝,為金屬塊製成,4 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中之手指虎等情,則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12 月2日桃警保字第1090084718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張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721號卷第27至28頁),堪認扣案之手指虎1 枝,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手指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