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96,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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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世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世斌涉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0年度偵字第3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管制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書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管制之刀械」以及「沒收銷燬」,應予更正)。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0年度偵字第3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如附表所示,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稽。

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鑑驗報告及卷頁) 1 武士刀3把 編號1:刀刃長約55公分、刀柄長約25.5公分,單 刃開鋒。
編號2:刀刃長約70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 開鋒。
編號3:刀刃長約63公分、刀柄長約21公分,雙刃 開鋒。
(109年7月6日北普竹字第1091027563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10偵字第3835號第65至67頁) 2 武士刀1把 刀刃長約70公分、刀柄長約27公分,單刃開鋒。
(109年8月10日北普竹字第1091033452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10偵字第3835號第71至73頁) 3 武士刀1把 刀刃長約70公分、刀柄長約27公分,單刃開鋒。
(109年10月21日北普竹字第1091044957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10偵字第3835號第77至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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