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聲沒,12,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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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一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52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一郎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2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被告犯罪所得,屬於被告所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因認其係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販賣動物用禁藥罪,而於民國109年6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5286號為緩起訴處分,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0年8月27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7795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扣案之2萬元為被告犯罪所得,屬其所有,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陳明,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犯罪所得。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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