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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皓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43號、110年度偵字第12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9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蘋果公司出具之委任狀正本及中譯本、鑑定能力證明書、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押物品相片、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聲請意旨另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亦屬前揭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併予聲請沒收。
惟查,附表二所示之物,經美商蘋果公司授權驗證人員函覆:驗證人員不予驗證,因該等驗證商品並無標有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圖樣等語,此有前揭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可佐,故上開扣案物既無相關證據足證該等物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則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予以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附表一:
編號 沒收物名稱 1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外包裝紙盒共671件 2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電源轉接器共123件 3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有線耳機共27件 4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及「AIRPODS」商標圖樣之無線耳機3件 5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說明書332件 6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及「APPLE」商標圖樣之連接線(傳輸線)286件 7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APPLE」商標圖樣之耳機插孔轉接器5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電源轉接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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