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聲沒,30,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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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祿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祿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6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侵害商標權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前揭案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

本件聲請人就扣案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註冊審定號 數量 商標權人 1 APPLE小充電頭(採證物) 00000000 1件 美商蘋果公司 2 APPLE ipad充電頭 00000000 4件 美商蘋果公司 3 APPLE大充電頭 00000000 2件 美商蘋果公司 4 APPLE小充電頭 00000000 1件 美商蘋果公司 5 APPLE傳輸線 00000000 00000000 13件 美商蘋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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