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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蘭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日本美思滿胎盤活素」伍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蘭萍因過失輸入禁藥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112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日本美思滿胎盤活素【MELSMON Placenta】(Human)」5盒,因含有人類胎盤絨毛分解物的水溶性物質成分,且以皮下注射之方式使用,並宣稱可解決更年期障害、乳汁分泌不全等醫療效能,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如未經核准即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禁藥,認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因認其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過失輸入禁藥罪,而於109年7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1121號緩起訴處分,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嗣於111年2月1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721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扣案「日本美思滿胎盤活素【MELSMON Placenta】(Human)」5盒,因含有人類胎盤絨毛分解物的水溶性物質成分,且以皮下注射之方式使用,並宣稱可解決更年期障害、乳汁分泌不全等醫療效能,係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3月24日北稽法移字第109090000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2月2日FDA藥字第1086035567函各1份附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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