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聲沒,38,202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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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名陽


選任辯護人 趙晊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勁爽薄荷)5%捌拾盒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名陽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偵字第1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勁爽薄荷)5%」80盒,屬於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亦各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勁爽薄荷)5%」80盒,為含有尼古丁等成分之電子煙油,應以藥品列管,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9年7月13日FDA研字第1090019473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貨物照片等在卷可稽,則上開電子煙油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屬被告所有,被告卻投入於輸入禁藥罪使用,有濫用財產權情事,屬於「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本院考量上開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關係密切,參以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對於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規範意旨,認為本件聲請意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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