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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7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定。
由是可知,前述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乃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謂「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緩起訴處分至民國111年2月2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17號卷宗確認無誤,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包裝盒外觀印有女性裸露胸部、身體之照片此情,有扣案物照片在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之包裝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無訛。
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麻刺雙跳蛋按摩組 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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