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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LANCHER STENSON BOAZ (中文姓名:郭柏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LANCHER STENSON BOAZ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PLANCHER STENSON BOAZ應明知,酒醉後駕車上路,對用路人有高度危險,亦常因而導致事故,使自己、他人受到傷亡等損害,何況飲酒與否、暨飲酒後是否駕車上路,均係自身可以控制。
然而,其卻於民國111年2月26日下午,在桃園市桃園區之桃園火車站附近之處所飲用酒類後,搭乘火車至中壢火車站,再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於同日晚間8時10分許,騎乘機車上路,且在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之中山路與元化路口之際,從後方撞上他人機車(幸無人受傷),而有公共危險之具體表徵。
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1.19毫克,甚屬不該,以上均應對其為從重量刑之判斷。
惟其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無前科之良好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外,其雖係外國人,又於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但其於我國係合法居留,且在台有妻可依,有戶政等查詢資料附卷可考,其復無何觸法經判處罪刑之紀錄,勉可認其無驅除出境之必要,爰不為驅逐出境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864號
被 告 PLANCHER STENSON BOAZ (海地籍) 男 28歲(民國82【西元1993】年3 月14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路000巷00弄000號5樓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LANCHER STENSON BOAZ(中文姓名:郭柏爾)自民國111年2月26日下午5時許起至同日晚間6時30分許止,在桃園市桃園區桃園火車站附近飲用啤酒後,先行搭乘火車至桃園市中壢區中壢火車站,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時10分許,自中壢火車站附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8時34分許,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與元化路口,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不慎與莊錦軒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嗣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9時2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9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PLANCHER STENSON BOAZ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莊錦軒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廖榮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孟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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