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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陳靖幀 (住址詳卷)
被 告 莊雅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7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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