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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桂樓
朱玉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被 告 楊祥基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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