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審原交附民,3,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陳玉鴦
附民被告 葉惠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原交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