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審附民,1674,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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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74號
原 告 孔繁姍
被 告 吳樹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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