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桃簡附民,307,2024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陳金郎
被 告 黃武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2號,原案號為111年度桃簡字第22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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