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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坤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5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坤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坤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113年1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3年2月5日具狀未附任何理由提起上訴,僅載明上訴理由「容後呈補」等語,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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