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訴,1705,2024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0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鄧宥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511、1512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9日自行繳納現金後,而獲釋放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0年2月9日訊問筆錄暨點名單、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經查詢,被告業已於112年8月30日離境而迄未返境等情,則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112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2年11月22日楊警分刑字第1120049002號函暨檢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現場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2年11月23日園警分刑字第1120044115號函暨檢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警政系統出入境查詢結果、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被告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及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等件可憑。是依卷內事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將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官廖奕淳
   
法官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