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訴,354,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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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詠裕



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
被 告 張敬培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327號、109年度偵字第27928號、109年度偵字第27936號、109年度偵字第27938號、109年度偵字第27939號、109年度偵字第27940號、109年度偵字第27941號、109年度偵字第27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曾詠裕、張敬培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詠裕、張敬培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曾詠裕及其辯護人、被告張敬培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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