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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陳宇彥
陳宇光
陳楊麗華(即陳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宇俊(即陳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宇珍(即陳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宇玲(即陳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宇玫(即陳胤芳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朱耿佑律師
辛賢舜律師
被 告 魏添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9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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