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金訴,363,2024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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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6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6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祐翰


選任辯護人 張雅婷律師
陳亮佑律師
被 告 戴昌葳




被 告 黃彥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1796號、第43848號,111年度偵字第22319號)、追加起訴(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693號、34080號;
112年度偵字第274號、第275號、第7016號);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491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至本院審理(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5900號、5901號、第5902號、第10968號、第10969號、第12357號、第13103號、第24863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6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68號、第24863號),被告3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祐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調解條件。

戴昌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編號3、5至27部分免訴。

黃彥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王祐翰、戴昌葳及黃彥閔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許仁豪、簡銘毅、許誌明、林岳欣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許仁豪、簡銘毅、許誌明、林岳欣等人所涉詐欺罪嫌,業經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31號、第1711號審理),王祐翰、黃彥閔負責提供金融帳戶及提領詐欺贓款工作,戴昌葳則負責向王祐翰、黃彥閔收取詐欺贓款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俗稱收水工作。

二、謀議既定,王祐翰、戴昌葳及黃彥閔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所在、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王祐翰及黃彥閔提供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二詐欺手法詐欺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出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第一層金融帳戶內,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再轉入第二層金融帳戶即王祐翰、黃彥閔提供之金融帳戶後,再指示王祐翰、黃彥閔提領詐欺贓款交由戴昌葳上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藉此方式致無從追查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被告戴昌葳就附表二編號3、5至27為免訴判決,詳後述)。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祐翰、黃彥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被告戴昌葳於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金訴字363卷一第80頁、288頁、398頁、431頁,金訴字363卷二第124頁),核與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指述遭詐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41796卷第57至60頁,偵字24863卷第80至82頁、143至145頁,偵字34080卷第39至45頁,偵字5900卷第26至27頁、29至30頁、33至40頁、42至43頁、52至53頁,偵24863卷第107至108頁,高市警仁分偵字卷第23至24頁,偵34693卷一第63至70頁,偵字第17491卷三第73至85頁),並有如附表三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3人前開任意性自白確實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均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㈠被告王祐翰就附表二編號1至29、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戴昌葳就附表二編號1、2、4、28至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黃彥閔就附表二編號3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㈣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6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復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查被告王祐翰、黃彥閔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進行詐騙,詐騙款項匯入第一層帳戶並轉入被告王祐翰、黃彥閔提供之帳戶後,被告王祐翰、黃彥閔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贓款提領後並交付被告戴昌葳繳付上游,經被告王祐翰、戴昌葳、黃彥閔於本院審理時明確陳述,揆諸上開說明,被告3人涉入甚深,已屬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而屬正犯。

㈤共犯關係被告王祐翰與被告戴昌葳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29、31所示犯行;

被告戴昌葳與被告黃彥閔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30所示犯行,均知悉內部分工,而從事行為係整體詐欺取財、洗錢行為分擔之一環,各成員縱未親自參與詐騙被害人行為,甚或未全盤知悉其他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之實際情形,然既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相互利用集團成員行為,達犯罪目的,各就其等所犯上開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3人就其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王祐翰所為,各係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29、31所示共30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

被告戴昌葳所為各係侵害附表二編號1、2、4、28至31所示共7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被告黃彥閔所為係侵害附表二編號30所示共1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

被告王祐翰、戴昌葳各次犯罪行為均各自獨立,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加重減輕 ㈠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想像競合犯之 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 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 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 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 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 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 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 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 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 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3人於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本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 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 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 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此部分 減刑事由。

㈡刑法第59條適用與否之說明: 1、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業如前述。

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

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2、經查,觀察被告3人參與本件詐欺、洗錢之經過,可知被告3人參與程度非淺,本案受害人數亦多,再被告3人固均供述係因經濟壓力而參與本案,惟被告3人斯時均有正職工作,縱有經濟壓力亦無從作為推諉參與詐欺、洗錢犯行之原因,則依其等犯行經過觀察,尚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處。

況被告3人於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本院於審酌被告3人未能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減刑規定之不利益情況,併列入量刑酌減之考量後,較之被告3人為本件犯行對被害人所造成損害、對社會風氣及治安之危害程度,已無情輕法重情形,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酌減其刑,併此說明。

六、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69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被告戴昌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騙集團共同參與詐騙犯行,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誠應非難;

又被告3人犯後坦承犯行,於審理中亦坦認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尚非全無悔意,態度尚可,另被告王祐翰積極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約履行和解條件,確有積極彌補告訴人、被害人因其犯行所受之損害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被告王祐翰履行和解條件之付款證明等資在卷可查(見金訴字363卷一第407至417頁,金訴字363卷二第75頁、79至85頁);

再考量告訴人對本案量刑意見、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

暨被告3人於本件犯行擔任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及其素行,兼衡被告3人於審理時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王祐翰、戴昌葳本案犯罪類型、間隔時間、預防需求、刑罰比例原則等,併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八、緩刑說明查被告王祐翰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審酌被告王祐翰因貪圖私利,一時失慎,致罹刑典,固有不當,然被告王祐翰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於審理期間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履行和解條件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堪認具悔悟之意,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同時為避免被告王祐翰因長期自由刑之執行,而未能持續履行和解條件,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惟為確保被告王祐翰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並命被告王祐翰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如附件和解書成立內容所載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義務。

若被告王祐翰不履行前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九、沒收按「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又按刑法所謂「犯罪所得」,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3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3人自陳其等所參與之詐欺犯罪款項已全數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未保有,復依卷內證據亦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3人就本案獲有報酬或確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3人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依上說明,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本案詐欺犯罪金額或追徵其價額。

十、不另為無罪之說明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祐翰就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㈡惟觀諸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經過及贓款流向,可知被告王祐翰就該些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情節,並未實際參與前階段對該些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之犯行,亦未與其等聯繫接觸,再附表四所示詐欺犯行用以收受贓款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亦如附表四所示,參與收水工作之成員亦僅有被告戴昌葳,而與被告王祐翰無涉,卷內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王祐翰確有就如附表四所示犯行為分工行為,揆諸前揭說明,難令被告王祐翰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此部分行為負責,自應就此為有利於被告王祐翰之認定。

故公訴意旨認被告王祐翰就附表四各編號犯行應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容有誤會,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王祐翰無罪之諭知,惟附表四各編號犯行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部分(詳附表四說明),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十一、被告戴昌葳免訴判決部分(即附表二編號3、5至27)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戴昌葳於附表二編號3、5至27所示犯行,擔任收水人員,對被害人梁采彤、林蓉、劉美伶、粘筑盈、劉秀娥、余和蓁、邱瑩禎、陳玉慈、徐禾妹、曾美雲、巫采霏、邱佩穎、蔡佩欣、游佳穎、張乃樺、楊佳蓁、陳姵妤、張婉茹、黃彥妮、陳李珍、吳宜津、吳佩茹、陳佳妏、陳姵樺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罪嫌等語。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此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

次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明定;

又同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同法第302條第1款亦規定,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準此,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受理。

惟若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已經確定,應已先確定者為有既判之拘束力,後確定者,應為免訴之諭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號、101年度台非字第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被告戴昌葳參與附表二編號3、5至27詐欺犯行,分別經: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36號、 第792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933號提起公訴,並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認被告戴昌葳係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而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01號、第154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111年2月7日確定在案(附 表二編號3、27詐欺告訴人梁彩彤、林蓉部分,下稱甲 案)。

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 第5901號、5902號、第10968號、第10969號、12357號 、第13103號、第24863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認被告戴昌葳係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而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31號、第1711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嗣被告戴昌葳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共四罪)、1年8月、1年4月(共六罪)、1年6月(共 三罪)、1年3月(共六罪)、1年7月、1年2月,並於1 12年12月11日確定在案(附表二編號5至26詐欺告訴人 劉美伶、粘筑盈、劉秀娥、余和蓁、邱瑩禎、陳玉慈 、徐禾妹、曾美雲、巫采霏、邱佩穎、蔡佩欣、游佳 穎、張乃樺、楊佳蓁、陳姵妤、張婉茹、黃彥妮、陳 李珍、吳宜津、吳佩茹、陳佳妏、陳姵樺部分,下稱 乙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㈣經核被告戴昌葳被訴甲案,與本案附表二編號3、27所載之犯罪事實,係對相同之告訴人梁采彤、林蓉施行相同詐術,另被告戴昌葳被訴乙案,與本案附表二編號5至26所載犯罪事實,均係對相同之告訴人劉美伶、粘筑盈、劉秀娥、余和蓁、邱瑩禎、陳玉慈、徐禾妹、曾美雲、巫采霏、邱佩穎、蔡佩欣、游佳穎、張乃樺、楊佳蓁、陳姵妤、張婉茹、黃彥妮、陳李珍、吳宜津、吳佩茹、陳佳妏、陳姵樺等人,施行相同詐術,至前揭告訴人均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附表二編號3、5至27所示帳戶,係侵害相同告訴人法益,是被告戴昌葳就附表二編號3、27犯行應為甲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就附表二編號5至26犯行應為乙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訴追,雖本案繫屬在前,惟甲案、乙案於本案審理期間業均已確定,是本案當受後案判決既判力所及,揆諸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就被告戴昌葳此部分犯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十二、退併辦之說明: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9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968號、第24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戴昌葳就該案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部分,認與本件起訴被告戴昌葳如附表二編號3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等語,惟被告戴昌葳如附表二編號3部分既已諭知免訴判決,上開併案部分,本院無從予以審理,應退由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彭馨儀偵查起訴,檢察官洪鈺勛、吳明嫺、蔡妍蓁追加起訴,檢察官黃于庭移送併辦,檢察官劉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金融帳戶 1 王祐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王祐翰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黃彥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戶名/帳號/轉出時間/轉出金額 第二層帳戶 戶名/帳號/提款時間/提款金額/提款地點(新臺幣) 參與被告/相關案號 1 告訴人 李佳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透過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佳樺,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7月23日16時許匯款共7萬元 劉炳宏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下稱劉炳宏第一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21時2分轉出5萬元 王祐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下稱王祐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6日上午15時34分於中國信託藝文分行提領45萬元 ●李佳樺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1 王祐翰、 戴昌葳 110年度偵字第41796號 2 告訴人 鍾芝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鍾芝東,佯稱:可透過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鍾芝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19日13時1分許匯款63萬10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下稱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19日13時11分許轉出40萬元 王祐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110年7月19日14時18分許中國信託藝文分行提款44萬元 ●鍾芝東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2 王祐翰、 戴昌葳 111年度偵字第22319號、111年度偵字第3469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 110年7月21日14時48分許匯款100萬元 110年7月21日15時5分許轉出38萬4,800元 王祐翰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下稱王祐翰新光銀行帳戶)110年7月21日15時26分許於新光銀行桃園分行提款80萬5,000元 3 告訴人 梁采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透過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梁采彤,佯稱:可透過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梁采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3日11時11分許匯款149萬6,014元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3日11時24分32秒轉出45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更正) 王祐翰新光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1時36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提款40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更正)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110年度偵字第4384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 110年7月23日11時26分7秒轉出34萬元 王祐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1時57分許於中國信託藝文分行提款34萬元 ●梁采彤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13 4 許碧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0日,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聯許碧蓮,佯稱:可透過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7月2日 13時5分匯款30萬元 邱姵綾 彰化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於110年7月2日13時24分轉出30萬元 王祐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0年7月2日15時52分提領125萬元 (無法辨別提領地點) 王祐翰、 戴昌葳 111年度偵字第34080號 110年7月27日中午12時47分匯款29萬元 劉炳宏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7月27日13時7分轉出34萬元 王祐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0年7月27日15時41分於中國信託藝文分行提領33萬元
5 告訴人 劉美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美伶,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劉美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19日12時59分許匯款20萬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號110年7月19日13時11分許轉出40萬元 王祐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19日14時18分許於中國信託藝文分行提款44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更正) ●劉美伶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3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1號 6 告訴人 粘筑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聯繫粘筑盈,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粘筑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19日13時11分許匯款30萬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19日14時34分許轉出3萬元 林岳欣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19日15時許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提領共3萬元(起訴書誤載王祐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應予補充更正) ●粘筑盈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4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1號 7 告訴人 劉秀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秀娥,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劉秀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3日9時56分許匯款16萬元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0時8分許轉出3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3日12時24分52秒、誤載19萬7,000元,應予更正) 林岳欣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2時38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提款50萬元 ●劉秀娥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5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1號 8 被害人 余和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余和蓁,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然需繳納繳納稅金始可領取彩金云云,致余和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0日11時許3萬元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2時8分許轉出1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0日10時58分35秒、誤載40萬元,應予更正) 王祐翰新光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2時47分許於新光銀行桃園分行提領15萬元(起訴書原載為徐文聰部分,應予更正) ●余和蓁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6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2號 9 告訴人 邱瑩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7日15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瑩禎,佯稱:可透過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邱瑩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0日10時36分許匯款29萬元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2時8分許15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王祐翰新光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2時47分許於新光銀行桃園分行提領15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邱瑩禎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7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2號 10 告訴人 陳玉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13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玉慈,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玉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0日12時44分許匯款8萬5,720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2時52分許轉出31萬5,000元 林岳欣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3時14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提款31萬元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1號 11 告訴人 徐禾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13時許前某時,刊登投資網站,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徐禾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0日14時1分許匯款1萬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4時22分許轉出18萬元 王祐翰新光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5時4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提款17萬元 ●徐禾妹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9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1號 12 被害人 曾美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日,透過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瑩禎,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曾美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0日13時許匯款15萬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4時22分許轉出18萬元 (起訴書誤載110年7月20日15時05分許、誤載為38萬4,800元,應予更正) 王祐翰新光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5時4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提款17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1日15時26分11秒、誤載為80萬5,000元、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0號,應予更正)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63號 13 被害人 巫采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巫采霏,佯稱:可透過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巫采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0日15時14分許匯款20萬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5時24分許轉出23萬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1日14時59分許、誤載38萬111元,應予更正) 王祐翰新光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0日15時33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提款2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簡銘毅聯邦商業銀行帳戶、誤載為110年7月21日15時18分許、誤載為38萬元、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0號,應予更正) ●巫采霏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14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 14 告訴人 邱佩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佩穎,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邱佩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1日14時27分許匯款1萬5,880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1日15時00分許38萬15元 許仁豪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1日15時27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號50萬3,000元 ●邱佩穎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15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 15 告訴人 蔡佩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5日12時45分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佩欣,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佩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1日15時2分許匯款3萬元 劉炳宏第一商業銀行帳號110年7月21日15時18分許轉出12萬3,000元 許仁豪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1日15時27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號提款50萬3,000元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 16 告訴人 游佳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日,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游佳穎,佯稱:可透過投資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游佳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2日12時17分許匯款2萬元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2日12時26分許轉出22萬元 林岳欣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2日13時14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提款40萬元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 17 告訴人 張乃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繫張乃樺,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乃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2日12時38分許匯款10萬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2日12時44分許轉出18萬元 林岳欣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2日15時14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提款40萬元 ●張乃樺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10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 18 告訴人 楊佳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佳蓁,佯稱:可透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獲利云云,致楊佳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2日13時20分許匯款4萬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2日13時22分許轉出10萬元 徐文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2日14時1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號提款48萬元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63號 19 告訴人 陳姵妤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7月初,透過交友網站聯繫陳姵妤,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陳姵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2日13時16分許匯款10萬元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0時8分許轉出30萬元 林岳欣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2時38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提款50萬元 ●陳姵妤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11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63號 20 告訴人 張婉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透過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婉茹,佯稱:可匯款下注獲利云云,致張婉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3日9時27分許匯款5萬元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0時8分許轉出30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更正) 林岳欣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2時38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提款50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更正) ●張婉茹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12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1號 21 告訴人 黃彥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彥妮,佯稱:可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彥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3日11時35分許匯款6萬元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2時24分許轉出4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3日11時24分33秒、誤載為45萬元,應予更正) 許仁豪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2時37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號提款4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王祐翰新光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1時31分27秒、誤載為45萬元、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應予更正)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 22 告訴人 陳李珍 詐欺集團於110年6月22日,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李珍,假冒國中同學,佯稱:可投資彩票獲利云云,致陳李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3日12時15分許 427,500元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 ①110年7月23日12時24分許10秒轉出40萬元 ②110年7月23日12時24分52秒轉出19萬7,000元 (起訴書漏載①②,誤載為34萬元,應予補充更正) ①許仁豪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2時37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號提款40萬元 ②林岳欣永豐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2時38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提款50萬元 (起訴書漏載①②,誤載為王祐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陳李珍遭詐款項即附表四編號19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 23 告訴人 吳宜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宜津,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宜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3日10時23分許匯款5萬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1時48分許轉出36萬元 簡銘毅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2時5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號提款36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3日12時8分、誤載為桃園市桃園區永安區191號,應予更正)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63號 24 告訴人 吳佩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22時21分許,透過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佩茹,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佩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3日11時許匯款 1,000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1時48分許轉出36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3日12時42分、誤載為28萬8,000元,應予更正) 簡銘毅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2時5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號提款36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3日12時53分、誤載為288,000元、誤載為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號,應予更正)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63號 25 告訴人 陳佳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透過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佳妏,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陳佳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6日10時許匯款共6萬元 楊晟宥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晟宥星展銀行帳戶) 110年7月26日11時33分許轉出18萬元(起訴書贅載110年7月26日12時16分許、贅載14萬元,應予更正) 許誌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6日13時33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提款32萬元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69號 26 告訴人 陳姵樺 告訴人於110年5月初,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姵樺,佯稱:可代操期貨云云,致陳姵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110年7月26日12時7分許匯款9萬元 楊晟宥星展銀行帳戶 110年7月26日12時16分許轉出14萬元 許誌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6日13時33分許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提款32萬元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69號 27 告訴人 林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蓉,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7月23日11時16分許匯款1萬元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1時48分許轉出36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3日12時42分、誤載為28萬8,000元,應予更正) 簡銘毅聯邦商業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12時8分許提款36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28萬元,應予更正) 王祐翰、 戴昌葳(免訴)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63號 28 告訴人 張致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致嘉,佯稱:可透過金泰資產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7月12日上午11時34分匯款2萬5,000元 林文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於110年7月12日12時15分轉出30萬元 王祐翰新光銀行帳戶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6分提款110萬元 (無法辨別提領地點) 王祐翰、 戴昌葳 112年度偵字第274號卷、112年度偵字第275號卷、112年度偵字第7016號卷 29 告訴人 陳昭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Alvin」聯繫陳昭旺,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7月9日 20時許匯款共15萬元 林文生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於110年7月9日23時許轉出共35萬元 王祐翰中國信託銀帳戶於110年7月9日23時44分至翌日凌晨0時39分共提領35萬元 (無法辨別提領地點) 王祐翰、 戴昌葳 112年度偵字第274號卷、112年度偵字第275號卷、112年度偵字第7016號卷 30 告訴人 王永仕 於110年6月19日,詐稱於asiantrends.liyeu.com網站上投資可獲利等語 110年6月17日14時57分匯款145萬元 吳嘉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於110年6月17日14時59分轉出40萬元 黃彥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於110年6月17日15時23分於中國信託中壢分行提領40萬元 黃彥閔、 戴昌葳 111年度偵字第34693號 31 告訴人 林煥堯 於109年11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Krystal」、「亨盛金融客服經理」,佯稱:可透過投資石油期貨獲利云云。
110年7月26日14時1分匯款140萬3000元 劉炳宏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7月26日14時31分匯款45萬元 王祐翰110年7月26日14時34分提領45萬元 (無法辨別提領地點) ●林煥堯遭詐其他款項及涉案被告詳附表四編號22 王祐翰、 戴昌葳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91號
附表三:證據資料
編號 證據名稱 卷頁 說明 1 李佳樺報案資料(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偵字41796卷第61頁 與告訴人李佳樺遭詐相關 2 被害人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字43848卷第43至44、67、69至77、142頁 與告訴人梁采彤遭詐相關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存摺影本 偵字43848卷第49至65頁 4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偵字43848卷第79至91頁 5 鍾芝東報案資料(含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字22319卷第106、107、108至109、110至120頁 與告訴人鍾芝東遭詐相關 6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偵字22319卷第121至368頁 7 投資平台、交友APP翻拍頁面 偵字22319卷第369至373頁 8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字22319卷第383、385頁 9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字34080卷第91頁 與告訴人許碧蓮遭詐相關 10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偵字34080卷第101至121頁 11 張乃樺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0卷第17頁 與告訴人張乃樺遭詐相關 12 邱佩穎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0卷第20頁 與告訴人邱佩穎遭詐相關 13 巫采霏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0卷第25頁 與被害人巫采霏遭詐相關 14 蔡佩欣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0卷第31正至31反頁 與告訴人蔡佩欣遭詐相關 15 黃彥妮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0卷第38頁 與告訴人黃彥妮遭詐相關 16 陳李珍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0卷第41頁 與告訴人陳李珍遭詐相關 17 劉美伶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1卷第19頁 與告訴人劉美伶遭詐相關 18 粘筑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1卷第25頁 與告訴人粘筑盈遭詐相關 19 徐禾妹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1卷第28頁 與告訴人徐禾妹遭詐相關 20 陳玉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1卷第32頁 與告訴人陳玉慈遭詐相關 21 游佳穎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1卷第38頁 與告訴人游佳穎遭詐相關 22 張婉茹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1卷第41頁 與告訴人張婉茹遭詐相關 23 劉秀娥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1卷第51頁 與告訴人劉秀娥遭詐相關 24 余和蓁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2卷第32頁 與被害人余和蓁遭詐相關 25 邱瑩禎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5902卷第40頁 與告訴人邱瑩禎遭詐相關 26 陳佳妏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10969卷第12正至12反頁 與告訴人陳佳妏遭詐相關 27 陳姵樺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10969卷第14正及14反頁 與告訴人陳姵樺遭詐相關 28 曾美雲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106頁 與被害人曾美雲遭詐相關 29 楊佳蓁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126正至126反頁 與告訴人楊佳蓁遭詐相關 30 陳姵妤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129正至129反頁 與告訴人陳姵妤遭詐相關 31 吳宜津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151正至151反頁 與告訴人吳宜津遭詐相關 32 吳佩茹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156正至156反頁 與告訴人吳佩茹遭詐相關 33 林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158正至158反頁 與告訴人林蓉遭詐相關 34 陳昭旺報案資料(含帳戶個資檢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高市警仁分偵字卷第7、43、44頁 與告訴人陳昭旺遭詐相關 35 轉帳紀錄、交易明細、與線上客服對話 高市警仁分偵字卷第24、27至34頁 36 張致嘉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高市警仁分偵字卷第25、31、33、34頁 與告訴人張致嘉遭詐相關 37 對話紀錄、簡訊截圖 高市警仁分偵字卷第27至30頁 38 王永仕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偵字34693卷一第181至182、183至207、209、211頁 與告訴人王永仕遭詐相關 39 DCG代理操盤計畫截圖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偵字34693卷一第213至228頁 40 對話紀錄截圖 偵字34693卷一第229至228頁 41 第一銀行取款憑條 新北檢偵字17491卷3第91頁 與告訴人林煥堯遭詐相關 42 帳戶基本資料 偵字41796卷第65頁 第一層帳戶劉炳宏第一銀行帳戶 43 帳戶交易明細 偵字41796卷第67至71頁 4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遠銀詢字第1100002762號函暨附件 偵字43848卷第111至132頁 第一層帳戶楊晟宥遠東商銀帳戶 45 交易明細及IP資料 偵字24863卷第182至183反頁 46 帳戶基本資料 偵字34693卷第165頁 第一層帳戶張國榮聯邦銀行帳戶 47 金融卡晶片內轉入帳號異動申請書 偵字22319卷第31頁 48 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時間110年1月1日至110年10月8日】 偵字22319卷第33至45頁 49 存摺存款明細表及IP資料 偵字24863卷第180至181反頁 50 帳戶基本資料 高市警仁分偵字卷第35至38頁 第一層帳戶林文生彰化銀行帳戶 51 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時間110年3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 高市警仁分偵字卷第39至42頁 5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10326號函暨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時間110年6月10日至110年9月10日】 高市警旗分偵字卷第9至18頁 第一層帳戶林文生中國信託帳戶 53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高市警旗分偵字卷第19頁 林文生提供對話紀錄 54 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時間110年5月1日至110年7月14日】 偵字34693卷一第85頁 第一層吳嘉宸中國信託帳戶 55 帳戶基本資料查詢 偵字43848卷第93頁 第二層帳戶王祐翰新光銀行帳戶 56 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日期110/01/04至110/10/04】 偵字22319卷第79頁 57 臨櫃提領畫面 偵字22319卷第87至89頁 58 新光銀行取款憑條 偵字22319卷第99、103頁 59 帳戶基本資料 偵字43848卷第97頁 第二層帳戶王祐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60 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時間110/01/01至110/10/17】 偵字22319卷第49至75頁 61 臨櫃提領畫面 偵字22319卷第81至85頁 62 新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偵字22319卷第91至95頁 63 交易明細【查詢時間110年5月1日至110年8月3日】 偵字34693卷一第87至89反頁 第二層帳戶黃彥閔中國信託帳戶 64 提領影像 偵字34693卷一第91至107頁 65 臨櫃提領畫面 偵字34693卷一第109頁 66 林岳欣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日期110/07/18至110/08/18】 新北檢偵字5900卷第59至62頁 第二層帳戶林岳欣永豐銀行帳戶 67 永豐銀行提款憑證、提領影像 新北檢偵字5901卷第17至18頁 68 永豐銀行帳戶支出交易憑單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208至209頁 69 交易明細【查詢時間110/7/18至110/8/18】 新北檢偵字5900卷第67至70頁 第二層帳戶徐文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70 新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202反頁 71 交易明細【查詢時間110/7/18至110/8/18】 新北檢偵字5900卷第71至77頁 第二層帳戶許誌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72 臨櫃提領畫面 新北檢偵字10969卷第30至31頁 73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新北檢偵字10969卷第32至33頁 74 新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204反頁 75 超商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新北檢偵字17491卷3第265至273頁 76 客戶基本資料表 偵字34693卷第151頁 第二層帳戶許仁豪永豐銀行帳戶 77 交易明細【交易日期110/03/31至110/8/21】 偵字34693卷第153至157頁 78 臨櫃提領畫面 偵字34693卷第159頁 79 提款憑證、提領影像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72至73頁 80 永豐銀行帳戶支出交易憑單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210至211頁 81 提款憑證、提款影像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34至36頁 第二層帳戶簡銘毅聯邦銀行帳戶 82 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時間110/1/1至110/11/25】 偵字34693卷一第171至178頁 83 臨櫃提款畫面 偵字34693卷一第161至163頁 84 聯邦銀行取款憑條 新北檢偵字24863卷第212至214頁 85 王祐翰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字41796卷第17至18、19、21頁 王祐翰報案資料 86 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偵字43848卷第27至35頁 楊晟宥通話紀錄 87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 偵字41796卷第135至139頁 戴昌葳通聯記錄查詢 88 台灣之星資料查詢 偵字41796卷第141至159頁 89 GOOGLE地圖路線規劃【基地台訊號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本院卷第189頁 90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1日台信網字地0000000000號函 本院卷第193頁
附表四:被告王祐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 轉出時間 轉出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參與被告 1 李佳樺 劉炳宏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7月23日11時31分 40萬元 許仁豪永豐商業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王祐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應予補充更正) 參照附表二編號1 2 告訴人 鍾芝東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7月19日13時12分許 40萬元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許誌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參照附表二編號2 110年7月19日13時18分許、 110年7月21日 30萬元、 38萬111元 簡銘毅聯邦商業銀行帳號 110年7月21日15時許 38萬15元 許仁豪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3 告訴人 劉美伶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7月19日13時12分許 40萬元 簡銘毅聯邦商業銀行帳號 參照附表二編號5 4 被害人 余和蓁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7月20日10時5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0日12時8分43秒,應予更正) 4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5萬元,應予更正) 徐文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起訴書原載王祐翰,應予更正) 參照附表二編號8 5 告訴人 邱瑩禎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7月20日10時5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0日10時58分許,應予更正) 40萬元 徐文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參照附表二編號9 6 告訴人 徐禾妹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7月20日12時5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7月20日14時22分44秒,應予更正) 31萬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8萬元,應予更正) 林岳欣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參照附表二編號11 7 告訴人 梁采彤 楊晟宥遠東商業銀行帳戶 ①110年7月23日11時23分16秒 ②110年7月23日11時23分57秒 ①45萬元 ②45萬元 ①簡銘毅聯邦商業銀行帳戶 ②許仁豪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參照附表二編號3 8 被害人 巫采霏 張國榮聯邦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7月21日15時18分許 38萬111元 (起訴書誤載為38萬15元,應予更正) 簡銘毅聯邦 商業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許仁豪永豐商業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參照附表二編號13 110年7月21日8時4分許、 110年7月21日15時00分許 100元、 38萬15元 許仁豪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9 林煥堯 劉炳宏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7月26日14時27分 45萬元 許誌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參照附表二編號31 110年7月26日14時32分 45萬元 許仁豪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附件:
一 112/06/15王祐翰與鍾芝東、李佳樺、粘筑盈、曾美雲調解筆錄 二 112/09/26王祐翰與許碧蓮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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