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金訴,604,2024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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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勝


選任辯護人 蔡承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380號、110年度偵字第43102號、110年度偵字第43184號、111年度偵字第5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3909號、111年度偵字第19685號、111年度偵字第19793號、111年度偵字第19800號、111年度偵字第20880號、111年度偵字第21612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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