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43號
原告鄭世綦
被告黃崇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9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曾煒庭
法官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燁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