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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6號
原 告 魯利生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GAMIRAH(中文譯名:魯文芳)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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