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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2號
原告張政鴻
被告鄭羽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 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顏嘉漢
法官謝長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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