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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一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872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0256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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