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交訴,109,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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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棋


選任辯護人 陳暉寰律師
吳昌翰律師
周念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棋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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