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黃陳秀玉
黃莉婉
黃照純
黃憶芬
黃憶美
黃憶麗
被 告 陳厚安
林益森即柳屋素食館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號」之記載,均更正為「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