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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在斌 (民國00年0月0日生,已歿)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712號、110年度偵字第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甲○○於民國109年5月1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IDO汽車旅館613號房,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明知告訴人AE000-A109190(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不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為,竟以其全身力量壓在告訴人A女身上,不顧告訴人A女因酒醉力氣不足無法反抗,強行褪去告訴人A女內、外褲,以其陰莖插入告訴人A女陰道內並來回抽動,以此方式違反告訴人A女意願對告訴人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得逞。
㈡被告於109年5月3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潮汽車旅館301號房內,乘告訴人AE000-A109192(真實姓名詳卷,下稱B女)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以其陰莖插入告訴人B女陰道並來回抽動,以此方式對告訴人B女為乘機性交行為1次得逞,嗣因告訴人B女感受到下體遭人撞擊,乃清醒將甲○○推開,並報警而查悉上情。
三、經查,被告業於112年9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塗又臻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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