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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335、25588、2933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55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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