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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文安
具 保 人 游添福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022號、110年度偵字第24027號、110年度偵字第24028號、110年度偵字第24029號、110年度偵字第24030號、110年度偵字第36718號、112年度偵字第303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添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游文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於民國110年6月29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後於110年10月22日經本院裁定命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游添福繳納現金後而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㈡嗣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行準備程序,該日庭期並合法通知具保人,請其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該日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6月19日中警分刑字第1130043515號函及其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3年6月24日楊警分刑字第1130026581號函及其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查。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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