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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明
選任辯護人 陳建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韋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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