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顯
蔡玉蓮
劉慧儀
劉慧慈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劉彥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95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3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5號、112年度偵字第4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戊○○、丁○○、丙○○、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曾自白犯罪(本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64號卷第111至112頁,本院卷第122、215、21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