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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1號
附民原告 陳明麗
附民被告 張仁豪
程永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起訴被告陳奕丞、張維寧,業經原告與被告調解成立(見附民卷第25、27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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