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附民,271,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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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71號
附民原告 張安堂 年籍與住址均詳卷
附民被告 吳旻哲





陳品安



陳瑋霖


(現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
趙金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㈠被告吳旻哲為本案(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5號)刑事案件之被告,被告陳品安、陳瑋霖、趙金榮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其等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960號、第27841號、第27842號及第27843號),現由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6號案件審理中,經核本案卷證及上開另案起訴書,原告主張被告陳品安、陳瑋霖、趙金榮亦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民法第185條),實屬有據,自得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㈡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對同案被告韓睿志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於上開刑事案件調解成立;

對同案被告陳仲祥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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