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463,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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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保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保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08、209、210、21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08、209、210、21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檢品,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檢品,經送驗後,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誤。

惟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伊是先施用後才去買,買完就被警方查獲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527卷第114頁),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難認與被告所為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關,且卷內並無其他事證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施用毒品後所剩,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既存有作為被告另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事證之可能,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 量 成 分 備 註 1 海洛因4包(含包裝袋4只) 合計淨重0.36公克,空包裝總重1.24公克,驗餘淨重0.35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前淨重0.9574公克,取樣0.0021公克,驗餘淨重0.955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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