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壢交簡附民,280,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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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曹光芬

被 告 范揚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7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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