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交易,675,2024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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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冠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呂冠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冠逸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庭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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