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原交簡,74,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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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交簡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崇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上方案號「112年度審原簡交字第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審原交簡字第7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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