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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謝譯霈
被 告 林浚奕
上列當事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欄「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欄「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0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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