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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楊水昌
被 告 張家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7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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