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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崇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53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田崇慶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田崇慶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然其在通訊軟體LINE之雲端空間內發送訊息誹謗、侮辱告訴人名譽之用詞極為不堪,對於告訴人名譽影響甚鉅,對於告訴人造成之傷害至深且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537號
被 告 田崇慶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崇慶因認定居住於桃園市蘆竹區之楊湞凱刻意介入田崇慶與田崇慶男友間之感情,而對楊湞凱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楊湞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間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由通訊軟體「Line」所建構如附表一所示之網路雲端空間,先後發表如附表一所示文字以辱罵楊湞凱,貶損不特定多數人對楊湞凱之人格評價(發表如附表一所示文字之雲端空間位置如附表一所示);
其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由通訊軟體「Line」所建構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雲端空間,先後發表如附表二所示文字,指摘楊湞凱為刻意介入他人感情關係之第三者,而毀損楊湞凱之名譽(發表如附表二所示文字之雲端空間位置如附表二所示)。
嗣經楊湞凱在其位於桃園市蘆竹區之住處閱覽後向本署提出告訴,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楊湞凱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崇慶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楊湞凱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中帳號「kai」之好友貼文區貼文內容擷圖及翻拍照片、帳號「小個」之「狀態訊息」區內容擷圖等在卷可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被告於111年7、8月間,密集地發送如附表所示文字以侮辱、誹謗告訴人,其所為侮辱及誹謗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且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犯罪地點及所侵害之利益均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一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一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施宇哲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公然侮辱之方式及位置 公然侮辱之內容 1 111年7月13日 於通訊軟體「Line」中楊湞凱帳號「kai」之好友貼文區發表文字 不要臉、無恥。
2 111年7月15日 同上 妳要不要臉、兩個狗男女又搞在一起、我就是不爽妳這個爛貨危害社會。
3 111年7月17日 同上 賤貨、臭雞排。
4 111年7月17日 同上 爛婊子、不要臉。
5 111年8月18日 於通訊軟體「Line」中田崇慶個人帳號「小個」之「狀態訊息」區發表文字 賤人、無自知之明的蠢貨。
6 111年8月18日 同上 老雞排。
7 111年8月18日 同上 老破麻、賤人就是欠罵。
8 111年8月18日 同上 B好臭。
9 111年8月18日 同上 臭三八。
10 111年8月18日 同上 賤小三、犯賤、又老又賤。
11 111年8月18日 同上 賤貨。
12 111年8月18日 同上 被幹壞掉的老雞排。
13 111年8月18日 同上 被拋棄的賤貨。
14 111年8月18日 同上 賤,不要臉。
15 111年8月18日 同上 只配做下賤看護,垃圾妳也得不到也不留給妳。
16 111年8月18日 同上 撿回來,踩在腳下,扔到垃圾桶,餵狗。
17 111年8月19日 同上 本土婊子。
18 111年8月19日 同上 臭三八、本土的爛婊子。
19 111年8月19日 同上 沒上唇的本土婊子比外星人還醜,不知道妳媽被甚麼幹了,生了個怪物。
20 111年8月19日 同上 傻B、頭腦笨、身體也賤、無可救藥。
21 111年8月19日 同上 本土的爛婊子。
22 111年8月19日 同上 人盡可夫的賤貨、老麻B。
23 111年8月19日 同上 賤女人、白癡、智障。
24 111年8月20日 同上 他對我說:楊貞凱(按:應為「楊湞凱」之誤)的老B他幹膩了,又臭又咸(按:應為「鹹」之誤)。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誹謗方式及位置 誹謗內容 1 111年7月17日 於通訊軟體「Line」中楊湞凱帳號「kai」之好友貼文區發表文字 妳敢搶別人的男朋友,別人的男朋友妳也要用。
2 111年8月19日 於通訊軟體「Line」中田崇慶個人帳號「小個」之「狀態訊息」區發表文字 厚顏無恥的找別人的老公來幹。
3 111年8月19日 同上 該死的小三。
小三就是小三。
4 111年8月19日 同上 忌日還找別人老公去幹,不要臉到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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