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訴,1224,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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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清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4月3日之改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清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在簡式審判程序中,被告認有保留就審期間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在偵訊時並未明確認罪,被告仍有翻供之可能,認為本件不宜繼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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